一、推荐程序
按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明确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评审程序,逐级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工作。
(一)组织申报。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提交申报材料。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意见,于8月20日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二)择优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提出复核意见,于9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附申报材料和《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材料要求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福建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请表》(附件1)中“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部分填报的相关内容如有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