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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021-06-10

一、成果处置与归属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归单位所有,给予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50%的奖励;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

 

二、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

 

三、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工资总额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

 

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组约定分配比例,或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后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

 

四、领导干部任职与收益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发生亏损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单位负责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

 

五、成果转化绩效评价

 

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转化效益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权重。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

 

职称评聘和绩效奖励要向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青年科研人员倾斜。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

 

六、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采取离岗、兼职、到企业挂职或者在岗创业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津人发〔201724号)

 

七、年度报告制度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八、成果转化交易补助及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对于在促进技术转移中作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等给予资金奖励。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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