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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技创政策汇编-企业认定培育类政策

2021-12-30

0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 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间计算,下同)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 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 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 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 例不低于 60%

(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 32 号)

备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 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 1)减按 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 15%的 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 新认定)。

( 2)一次性奖励。申报并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每家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 区) 财 政各承担 50%。

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 19 号)

02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 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 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 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 115 号)第六条

03
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1.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

建立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发展库”,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入库进行培育:

( 1)企业于福建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 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的销售额 应占 60%以上。

( 3)企业近 3 年研发投入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3%(软件类 企业不低于 5%)。

( 4)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 10%。

( 5)拥有技术创新团队,能够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 动。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科研设施、技术 装备和实验条件。

(6)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与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企业近三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

( 7)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 70%。

( 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成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2.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特有支持政策

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按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1:1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 税务局关于落实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科企

〔2021〕 4 号)

04
科技创新券

1. 申报条件

( 1) 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 登记注册、具有 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 (以下简称补助周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取得入库登 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2)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 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 费用。

2.奖励政策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30%,每年可根据 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每个年度每家 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其中省级资金补助不超过 12 万 元。

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 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 闽科企〔2021〕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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